如何拒絕強迫推銷
很多人都吃過廣告商品的悶虧,有些廠商以「試閱」或「試用」方式,未經同意擅自寄來產品,並註明一定時間內未寄回視同訂購(訂閱),往往這些商品非必需,且寄回這些物品自己得花費一大筆錢,還得花時間去郵局,不只浪費金錢,還得受氣!
碰上這種非經訂購或訂閱,卻強迫推銷的郵遞商品,如果你根本沒有意願購買,這裡提供一種以「存證信函」的處理方法:
1.將郵寄來的資料詳細記下,例如收到的時間,寄出的郵局等,至少應該都會有包裹或掛號的號碼。
2.到郵局去買存證信函一式四份,把話說清楚,例如:某月某日收到貴公司寄發之某物,掛號單號為某號,本人並未訂購該物品,請貴公司詳察,並於本存證信函送達日起三十日內,儘速派員取回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,本人不負保管義務,如有毀損由貴公司自理。如需本人將該物品寄回者,請於七日內將郵資(看他寄來時貼多少郵資)及處理手續費(另加100元)共計某元,現金袋寄至某地址某人收。逾三十日者,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,視為貴公司拋棄該物品,本人將予以自由處置。切勿自誤!
3.副本寫消費者保護協會。
4.到郵局去寄出,則郵局會留一份(郵局存證用),一份寄出該公司(這份一定要寄),一份自己留存(千萬要收好至少留存五年),一份寄消費者保護協會(不寄也沒關係),接下來就高枕無憂了!